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聲字第3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聲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受命法官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本件聲請人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臺中縣龍井鄉公所發給慰助金,經該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六號受理,並指定受命法官莊金昌辦理。該案準備程序中聲請人請求將其他三案併案處理及停止訴訟程序,承辦受命法官未予置理,為此聲明異議。按對受命法官裁定裁定聲明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意旨,應由受訴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處理,本院無權逕予受理,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高啟燦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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