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7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楊添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0年4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4月18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添洋,1分之1。嗣相對人楊添洋於100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0年4月2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0年6月25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965,39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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