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603號聲請人京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艷艷 代理人 丁彥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支票附表應更正如本件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105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附表「編號001、發票人京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板信銀行三重分行、發票日105年3月8日、票面金額(新台幣)1,400,000元、支票號碼SC0000000」為誤引,應予刪除,更正後之附表如本件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5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京發開發建│板信銀行三│105年3月31日│80,960元│SC0000000││││設股份有限│重分行│││││││公司││││││├───┼─────┼─────┼──────┼─────┼─────┼──┤│002│京發開發建│板信銀行三│105年3月31日│23,760元│SC0000000││││設股份有限│重分行│││││││公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