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8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慧海

法定代理人 許嘉麗

蘇高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冠泓莊世明鄭美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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