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93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雅君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0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准許與否,事實審法院本有裁量之職權,其裁量倘無濫用之情形,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二、經查:㈠聲請人即被告吳雅君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
認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復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聲請人應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㈡而聲請人上開羈押原因,經本院核閱卷證後,認為聲請人坦
承犯行不諱,並有相關書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另聲請人於105年、106年、107年、110年、111年,分別有偵查、審理、執行之通緝紀錄,顯見聲請人有規避偵查、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高度傾向,故有事實足認有其有逃亡之虞,是聲請人先前之羈押原因,依舊存在。
㈢本案業於113年6月28日宣判,然審酌聲請人本案所涉及之罪
質、保護法益,以及聲請人尊重法律之意識及態度,佐以聲請人所涉犯嫌,對於公共利益危害非淺,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力之有效行使、聲請人之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及訴訟程序進行等一切情事,佐以聲請人自承其自身無從具保,應認已無其他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手段擔保聲請人到庭,故仍應對聲請人續行羈押為當。
三、此外,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聲請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