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0號聲請人 李信輝 相對人 李映璉
李信富
吳武智 杜吳錦足 李吳絹
李雲騰 李雲永 李雲池 李雲祥
李平山 李昆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法院裁判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收據影本,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九所示之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依附表負擔比例核計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
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5,950元地政規費8,880元估價費58,000元合計72,750元附表:
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1李信輝80/480-----2李映璉165/48025,0083李信富50/4807,5784吳武智20/4803,0315杜吳錦足20/4803,0316李吳絹17/4802,5777李雲騰17/4802,5778李雲永17/4802,5779李雲池17/4802,57710李雲祥17/4802,57711李平山30/4804,54712李昆錡30/4804,547總計480/48060,627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
費用,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