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家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兼反訴原告 王智富 訴訟代理人 陳子偉 律師( 法扶 律師)上訴人兼反訴被告 王博霞 兼法定代理人及反訴被告 王素華 上訴人 王耀贒 (原名 王富明 )
王素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王智富上訴人 王素燕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素綿
參加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許玉佳 邱俊偉 被上訴人兼反訴被告 王吳梅雀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郭慧珊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