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家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兼反訴原告 王智富 訴訟代理人 陳子偉 律師( 法扶 律師)上訴人兼反訴被告 王博霞 兼法定代理人及反訴被告 王素華 上訴人 王耀贒 (原名 王富明
王素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王智富上訴人 王素燕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素綿
參加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許玉佳 邱俊偉 被上訴人兼反訴被告 王吳梅雀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郭慧珊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陳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