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陳怡玫 被告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若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幸怡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