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告 王疆寰 被告 翁國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謝琬萍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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