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張存均 (原名 張良君 )被告 齊宇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壢簡第9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施函妤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