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王榆貿 被告 陳如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64號(原案號為105年度壢簡字第416號)侮辱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略以:被告陳如豪於民國104年7月15日5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對原告為公然侮辱行為,爰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
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如豪被訴公然侮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