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乙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月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刊登台灣新生報,迄105年3月18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報紙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銘仁┌────────────────────────────────────────────────────────┐│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高雄市私立○│○○室內裝│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1,899,974元│104年9月30日│CA0000000││││○幼兒園│修有限公司│行○○分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