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金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蘋指定辯護人李容嘉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雅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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