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慧中被告張家暐(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非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家暐(歿於民國109年12月27日1時8分)前因持槍自戕事件,為警據報於109年12月26日,在其臺東縣○○市○○街00號住處,扣得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暨內含制式子彈2顆;而該等扣案物經送請鑑定後,均屬具殺傷力之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25日刑鑑字第1100011338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司法院院字第67號、第2169號解釋併同參照)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茲判斷如下:
(一)查被告(歿於109年12月27日1時8分)前因持槍自戕事件,為警據報於109年12月26日,在其臺東縣○○市○○街00號住處,扣得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暨內含制式子彈2顆;及該等扣案物經送請鑑定後,結果均具殺傷力乙情,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台東縣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25日刑鑑字第1100011338號鑑定書各1份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所附照片)各2份在卷可憑,是前開扣案物自各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槍砲、彈藥,依同法第5條規定,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核俱係違禁物無疑;惟其中扣案制式子彈2顆嗣後既均因送請鑑定,經試射擊發而裂解、喪失子彈之外型及功能,僅餘彈殼遺留,此同有前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25日刑鑑字第1100011338號鑑定書、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所附照片)可考,則其等顯已失違禁物之性質,是本院自應僅就扣案非制式手槍1枝,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從而,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首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非制式手槍1枝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餘聲請沒收扣案制式子彈2顆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