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9年度毒偵字第501、99年度毒偵字第550號)一案,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上午0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義成書記官高文靜通譯劉康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1月24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1382號、90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6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95年4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
(一)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12月8日中午12時許,在嘉義縣布袋鎮東港里埔仔厝258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11日晚上9時22分許,在臺南縣新營市○○路與大子路之交岔路口處,因另涉竊盜案件經警查獲,且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第1級毒品嗎啡陽性反應。(竊盜部分,業經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92號、99年度偵字第943號起訴後,經本院以99年年度易字第153號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二)再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1月6日下午1時許,在嘉義縣布袋鎮東港里258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8日,在嘉義縣○○鎮○○路與碧沙街之交岔路口處,因另涉竊盜案件,經警查獲,且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第1級毒品嗎啡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竊盜部分,另經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689號、99年度偵字第2138號及99年度偵字第218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審理中。)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6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高文靜法官黃義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高文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