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37號原告新巨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綉雯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陳靖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建鋒 、民昌電器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8,8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