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2號抗告人即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法院裁定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後,於民國98年12月14日將該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73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該裁定送達之翌日即同年12月15日起算,扣除抗告人居住台北縣之在途期間2日,計至同年12月21日(星期一,非例假日)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同年12月22日,始行提起抗告(見抗告人抗告狀原法院收狀戳章),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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