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95號原告乙○○
號A棟訴訟代理人 鄭愛華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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