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3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翁子婷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3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