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7號和解筆錄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7號就本院94年交簡字第755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刑事刑16庭公開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朱嘉川書記官陳聖儒通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萬元,其給付方式為:
(一)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給付 陸萬 元。
(二)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七日止,於每月二十七日各給付壹萬元。
(三)上開分期給付,如有其中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願撤回刑事94年交簡字第1163號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16庭
書記官陳聖儒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