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567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