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 任芷儀
任永星 上列原告與 王仁儀 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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