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威任實業社即 林順通 被告財團法人基隆普化文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許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所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3,035元,及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依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萬3,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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