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949號聲請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HALEEENORANOOCH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提示日。
二、相對人CHALEEENORANOOCH之中文譯名。
三、查報相對人在我國境內之正確地址。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