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告甲○○○○○○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振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田幸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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