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507號抗告人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義雄吳淑卿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3月30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未補繳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45、47、79、81頁)。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112年5月26日送達抗告人並確定等情,亦有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18號卷第13-15頁),是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柯雅惠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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