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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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建盛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五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附表編號六至十九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固規定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亦即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惟該項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公布之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且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亦明定:「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雖已逾有期徒刑六月,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建盛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8.31│97.08.31│97.08.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480號│15480號│1548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易2321號│98易2321號│98易2321號││實├──────┼──────────┼──────────┼──────────┤│審│判決日期│98.08.27│98.08.27│98.08.2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321號│98年度易字第2321號│98年度易字第232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9.30│98.09.30│98.09.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13376號(98.11.11-99│第13376號(98.11.│第13376號(98.11.│││.11.10)│11-99.11.10)│11-99.11.1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建盛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8.31│97.08.31│97.09.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480號│15480號│2931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易2321號│98易2321號│98上易1691號││實├──────┼──────────┼──────────┼──────────┤│審│判決日期│98.08.27│98.08.27│99.10.1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321號│98年度易字第232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9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9.30│98.09.30│99.10.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376號(98.11.11-99│第13376號(98.11.│12611號(99.11.04-10│││.11.10)│11-99.11.10)│1.07.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建盛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9.26│97.09.26│97.09.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315號│29315號│2931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上易1691號│98上易1691號│98上易1691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13│99.10.13│99.10.13│├─┼──────┼──────────┼──────────┼──────────┤││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9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9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9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13│99.10.13│99.10.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611號(99.11.04-10│12611號(99.11.04-10│12611號(99.11.04-10│││1.07.01)│1.07.01)│1.07.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建盛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9.27│97.09.27│97.09.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315號│29315號│2931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上易1691號│98上易1691號│98上易1691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13│99.10.13│99.10.13│├─┼──────┼──────────┼──────────┼──────────┤││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9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9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9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13│99.10.13│99.10.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611號(99.11.04-10│12611號(99.11.04-10│12611號(99.11.04-10│││1.07.01)│1.07.01)│1.07.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建盛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9.27│97.09.29│97.09.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315號│29315號│2931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上易1691號│98上易1691號│98上易1691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13│99.10.13│99.10.13│├─┼──────┼──────────┼──────────┼──────────┤││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9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9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9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13│99.10.13│99.10.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12611號(99.11.04-10│第12611號(99.11.│第12611號(99.11.│││1.07.01)│04-101.07.01)│04-101.07.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建盛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9.30│97.09.30│97.09.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315號│29315號│2931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上易1691號│98上易1691號│98上易1691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13│99.10.13│99.10.13│├─┼──────┼──────────┼──────────┼──────────┤││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9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9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9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13│99.10.13│99.10.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611號(99.11.04-10│12611號(99.11.04-10│12611號(99.11.04-10│││1.07.01)│1.07.01)│1.07.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建盛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9│││├────────┼──────────┼──────────┼──────────┤│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10.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31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上易1691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13│││├─┼──────┼──────────┼──────────┼──────────┤││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9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611號(99.11.04-10│││││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