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訴人 曾陳程
曾永賢 曾麗鳳 被上訴人 黃聖峯 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0,93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0,19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