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子敬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9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子敬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考量被告行為時,其與告訴人之職務身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9636號被告周子敬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子敬、 劉有傳 係臺南市○○區○○路000號東成幸福宴會館餐廳前同事關係。雙方於民國107年12月23日某時許,在該餐廳外咖啡吧檯,討論菜單而發生口角,詎周子敬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幹你娘」辱罵劉有傳,足以貶損劉有傳之名譽。
二、案經劉有傳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周子敬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雖有講上開言論,但沒有辱罵告訴人劉有傳之意等語。惟上開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指述綦詳,並有證人 陳宣宏 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告訴人提供之錄音光碟1片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譯文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前揭所辯顯難採信,本件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檢察官周盟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蘇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