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 黃健治 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上列當事人間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起7日內補正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是項裁定業已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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