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 楊秋祥 相對人合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楊秋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合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於民國104年12月1日,經本院以隆民司已104年度司司192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備查在案。聲請人已於105年6月1日完結清算,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造具各項表冊,提請股東臨時會承認,並陳報本院鑒核。另相對人已於105年6月17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楊秋祥為簿冊保管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相對人之清算人主張其已將該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之事實,並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及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帳簿保管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依法即無不合。又相對人經臨時股東會決議將各項簿冊及文件指定由楊秋祥保存,而楊秋祥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願擔任此職務等情,亦有相對人105年6月17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願任同意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酌楊秋祥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對相關資料之保存可期待付出心力,亦同意擔負此職務,堪認適合,爰指定由楊秋祥為相對人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