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