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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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278號原告 魏漢台 被告 羅立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苗簡字第五七0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月間,擅自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上砍伐相思木8棵,而請求被告賠償前揭相思木之損害。嗣經本院囑託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前揭相思木有數棵位在被告所有同段659-4地號土地上。原告乃主張因前揭2筆土地之界址發生位移,致測量成果有誤,並已對被告提起確認界址之訴,現由本院106年度苗簡字第570號確認界址事件審理中。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被告砍伐之相思木是否位在原告所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為先決之問題,兩造前開土地界址之位置,為本件事實判斷之重要基礎,應以前開確認界址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件判斷之依據,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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