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 梅哲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5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1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5月
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曾勝男 任興車床加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梅哲瑋│105年10月31日│50,000元│NJ0000000│││所│仁德分行│││││├──┼─────────┼────────┼───┼───────┼─────┼─────┤│002│ 楊侑叡 │臺南市下營區農會│無│105年10月31日│5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