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附民原告 陳健志 附民被告 朱祥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3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陳本良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