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邱進武受刑人即被告邱嘉恩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4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進武因受刑人即被告邱嘉恩(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112年刑保字第72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諭知被告得
以保證金10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提出同額現金保釋被告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參。嗣因前開案件經判決確定,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執字第4064號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接受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上開期日接受執行,且拘提無著等情,固有送達證書、報告書及拘票等件存卷為憑。
㈡具保人於繳納保證金時已陳明地址為「居嘉義市○區○○○路000
巷00號」,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固發函通知具保人於113年11月18日帶同受刑人到案,然遍查全卷僅有寄發具保人戶籍地之送達證書,並無寄發具保人現居地之送達證書,難認業已合法送達具保人。是聲請人既未合法通知具保人履行其保證人之責任,即遽予聲請本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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