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玉秀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趙懷琪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自民國103年8月起平均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萬元等語,則請提出其10
3年8月迄今之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影本到院,並說明其每月經債權人執行扣薪後所餘數額為何?
三、聲請人其每月租金原為1萬5,000元,自103年10月起改租台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每月租金4,300元等語,則請提出該等租賃契約及每月繳納前開租金之證明文件(如匯款明細、房東之收付款明細等)。
四、提出聲請人每月平均支出瓦斯費647元、水費160元、電費1,029元、交通費2,000元、電話費700元、伙食費9,000元、勞健保費1,353元、醫療費13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繳款單據等)。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聲請更生前2年間需每月需支出女兒之學費、材料費、制服費、膳食費等共計
1萬2,250元之開銷,則請一併提出該等支出之證明文件到院。
六、提出聲請人及其女兒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1年11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說明除於英屬百慕達友邦人壽保險公司外,有無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如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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