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原名 李吉成 )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丁○○被告順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四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