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孟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明 被告政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云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695,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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