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榮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
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於101年6月8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1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01年7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現本院前所命之補提理由書期限,業已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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