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29號聲請人 蘇宗焜 代理人 劉念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純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蘇宗焜│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101年7月31日│60,092元│AB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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