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24號聲請人 吳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4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2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泛太證券投│03-D0-00-0000000-0│1│10000│││股份有限公司│資信託基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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