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尚有部分犯罪事實亟待查證,是本院認為本件尚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