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六一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林明宗 相對人乙○○
丙○○右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存字第三九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擔保金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七00號假扣押供裁定,曾提供新台幣十五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九十三度存字第三九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該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明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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