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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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 李元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美珠 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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