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7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張德祥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美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張德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起收養陳美明(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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