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抗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抗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抗字第701號抗告人即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受處分人 劉彥志
國民上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所為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4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劉彥志於民國101年4月21日4時27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臺北市○○○路與新中街交叉口,因「酒後駕車拒測」,經警掣單舉發,原處分機關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原處分漏未記載),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等語。惟經勘驗酒測過程之錄影光碟影像檔,結果為:「在正式做第一次酒測吹氣時,員警對受處分人說不要那麼緊張,那麼緊張,可能會變成失敗。員警又說,如果你緊張導致3次失敗划不來。第二次吹氣前,受處分人一直深呼吸。員警說可以了嗎,受處分人的手仍一直放在胸前,頻頻輕拍自己胸部。做第二次吹氣時,員警有說你又中斷了。又說:酒測不一定超過,拒測會罰最重。受處分人也答稱:是的,好的。受處分人仍然將手一直放在胸前輕拍自己。受處分人又問:是吹幾秒鐘。員警說:不要想那麼多啦,我們會跟你講啦,吹滿就好。第三次,吹下去,員警說再來再來,啊,你剛才又中斷了。沒關係再給你試一次。結果,再吹一次,員警說,你這樣子越吹越小力不行耶。員警又用手叫受處分人吹,員警說就是這樣大力吹,我們再給你一次機會。這次再不過,就沒辦法了。受處分人又問,就是要穩定的意思是嗎?員警回說:對,氣不要停,大力吐氣就對了。第四次吹氣時,員警又說,你這樣不行,口水都吹進去了。機器壞掉要請你賠償喔。然後,隨即又再請受處分人吹,結果一吹,機器就顯示中斷。員警說:一吹就中斷了,那這樣就沒辦法囉。連續4次都測失敗,我們要依規定給你舉發違規了。受處分人問:那我到底是要怎麼吹才能?」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本案施測過程,受處分人自始至終,均始終配合施測多次,從無以積極行為表示拒絕受測,甚為顯然。且全部測試過程,依照錄影光碟攝錄之時間長度觀之,僅約7分多鐘,期間受處分人前後多次吹氣測試,均係依照員警指示密接進行,並無任何拖延之言詞、舉動,且還主動詢問測試技巧。由此以觀,亦難認其有藉故以消極方式拖延躲避測試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再由受處分人於過程中不斷輕拍自己胸口並深呼吸,顯現甚為緊張之神情舉動,另受處分人前並無任何酒後駕車之前科,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受處分人全國前案資料表在卷可參。由此以察,本案不無因為受處分人個人緊張及較一般人為遲鈍之身心狀況,導致測試方法不正確,以致多次施測均失敗。是以,受處分人是否有故意以積極、消極方法拒絕受測之情形,顯然尚有合理之懷疑。本於前述「罰疑唯有利於行為人」之原則,本案自應認受處分人違規嫌疑不足,不應處罰。又受處分人於聲明異議意旨已自承,本案遭舉發返家後,仔細回想,才發覺酒測吹氣之訣竅,可能應該如吹氣球一般,可見受處分人歷經本案後,已知悉受測之方法。由此以觀,此後自無再以此等事由做為其抗辯免罰之餘地,應併此敘明。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是否有原處分機關所指違規行為既有合理懷疑,複查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受處分人有「拒絕接受酒測」情事,原處分機關遽予裁罰,即有未恰,故應予撤銷,另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云云。
二、抗告意旨略以:檢視本案舉發當時錄影光碟資料,受處分人身體狀況良好,與警員詢問對達正常,並無任何身體不適或病況,並於光碟錄影時間第20秒時承認有飲酒情事,員警依法施以酒精濃度測試,受處分人吹氣失敗,員警多次指導吹氣技巧,並以空吹管請受處分人測試,仍測試失敗2次。警員又告知吹氣技巧如吹氣球一般,須持續吹氣,勿以口水或舌頭堵住吹嘴,並請受處分人吹氣於員警手上後,仍測試失敗4次,足認受處分人係以不懂吹氣技巧方式逃避酒測及罰則。又酒駕案件頻傳,造成社會觀感不佳,若往後受處分人均以「不懂吹氣技巧方式」逃避酒測,將阻礙公權力行使,並有違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法令之立法意旨等語。
三、經查:原裁定以勘驗酒測過程錄影光碟影像檔結果,受處分人前後多次吹氣測試,均係依照員警指示密接進行,並無任何拖延之言詞、舉動,且還主動詢問測試技巧,另於測試過程中不斷輕拍自己胸口並深呼吸,顯現甚為緊張之神情舉動,而認定受處人並無消極拖延、躲避測試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固非無見。然查,原審勘驗酒測過程錄影光碟影像檔結果:「…員警告知:待會用力吹氣5到6秒鐘,不要中斷,吹的力氣也不要變小。…員警:你就吸氣、含住、吐氣。異議人吹氣。員警:氣要吹出來喔。氣要吹出來喔。(員警拿吹嘴測試)員警:我們先空的給你測試好了。(員警拿吹嘴給異議人吹,並用手放在吹嘴管附近,測試異議人的氣是否吹出。)異議人吹完後,員警說就是這樣。…另一員警:你就放輕鬆吐氣就好了,就像就樣子吐。旁邊的員警說:就像吹氣球一樣。第一次酒測:…員警說:你都吹一下就停掉了。…第二次測試:員警:像吹氣球這樣吹出來就好了。員警:吸氣、吐氣,你氣沒有吐出來,舌頭不要堵住,牙齒也不要堵住。吐氣,再來,你這樣又中斷了。受處分人:是吹幾秒鐘。員警:就是吹,把氣吹滿就好了。員警:就是吹,我們會跟你講啦,你不用自己預設。…第三次測試:…員警:啊,你這樣又中斷了。沒關係再給你試一次。第三次再試測:員警:你氣這樣子越吹越小力不行耶。(員警又用手放在受處分人嘴巴前,並叫受處分人向其手掌吐氣。)員警:就是這樣大力吹,我們再給你一次機會。…受處分人:就是要穩定的意思是嗎?員警:對,就是大力吐氣,氣不要停,大力吐氣就對了。第四次測試:…員警:你這樣不行,你這樣又中斷了。員警:你口水都吹進去了,都聽到你在吐口水的聲音。…第四次再測試:…員警:你一吹就中斷了,那這樣沒辦法。…」則員警既已利用空吹管、手掌測試受處分人之吹氣並無問題,並多次指導受處分人吹氣測試之方式,受處分人亦曾詢問員警吹幾秒鐘、是否要穩定吹,並獲員警明確之答覆。何以受處人甫吹氣,機器即顯示中斷?受處分人究有無警員所指「越吹越小力」、「將口水吹進去」之情形?若有,能否謂受處人僅係不諳吹氣而非故意規避吹氣測試?自非無疑。而受處分人之舉動、神情緊張,衡情應係擔心吹氣測試不合格所致,能否憑此認定受處分人不會採取規避吹氣測試之措施,亦非無疑。原審僅憑受處分人均有依照員警指示進行吹氣,並顯現甚為緊張之神情、舉動,遽認受處人並無拖延、躲避測試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殊嫌率斷。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查明更為適當之裁定。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吳啟民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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