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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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雅怡受刑人蘇廉淵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雅怡因受刑人蘇廉淵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2月8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刑人到案,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2份、送達證書4份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5000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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