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3樓代理人 許銳明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