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原告 陳岳民 被告 蔡岑謙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2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婚姻部分,雖經本院判決免訴,惟因原告聲請將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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